据全国人大网站信息,12月27日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在30日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修订草案已于12月22日提交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作为专门性监管法,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起施行,并于2004年对中国保险业进行了个别修改。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做出了更加系统的调整完善股东监督准入、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重点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管控、功能监管、锐利监管、持续监管。其重点是消除监管空白、填补监管空白、明确监管授权。切实提高行政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作性,更好发挥法治夯实基础、稳定预期、长远效益的作用,有效提高国家制度现代化、金融管理水平和管理水平。
与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更新和细化了监管范围,明确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等新机构。nies、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指出,修订草案明确列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事实谱系,使适用的法律事项与现行许可制度更加一致。其直接意义是统一监管依据,减少应用纠纷,为资源监管和检查边界的配置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坐标。 “但更重要的变化是,此次修订并不仅仅停留在‘完善机构名单’上,还将过去容易产生风险但法律壁垒不充分的主体——银行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机构——纳入了监管视野。”曾刚表示。近年来,在银行业实践中,股东不当干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撤资或错误出资等,已成为破坏性的金融风险源。因此,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锐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监管对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特别是,修订草案明确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标准,强化了尽职调查。新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文件报送及股权披露相关要求;增加自有财产出资等义务,严厉打击非法关联交易、撤资等违法行为。曾钢指出,修订后草案使股东管理成为“制度化、工具化、可执行”的闭环。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渗透、义务、执行。所谓“义务”,就是将管理要求提高到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控制地位损害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 “相比过去更多是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要求,上升到法律义务后,执法依据会更加明确,责任也会更加严格。”曾刚说道。证券时报记者发现,为有效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进行了深入总结。OFG多年来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的总结。建立健全早期纠正预防机制,允许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对重组、更正、收购、注销等风险处置方式进行系统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和金融市场环境,方便采取不同处置措施。同时,我们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类处置方式的适用情况,丰富监管工具箱,提高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及时性、有效性。例如,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修订草案增加了“限制或者暂停某些公交车”等措施。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旭认为,这些措施功能性更强,进一步丰富了日常监管执法手段的工具箱。在风险处置方面,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会长、中国银行法学会教授王卫国政法大学指出,其修订草案一方面增加了纠错机制,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活动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了处置措施。应急预案作为银行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已经建立并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这次修订极大完善了采购制度,对采购程序的启动、采购团队的职责、采购办法、产业保障基金参与等进行了规定。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监管,违法数量大幅增加。周道旭表示,修订草案与新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和金额通常会显着增加。 (证券时报记者 秦艳玲)